经检查发现,该公司网络业务平台存在SQL注入漏洞,同时该公司未定期开展网络漏洞扫描工作,未依法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、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,存在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。
目前,城关公安分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相关规定,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,并对该公司罚款15000元,对其网络安全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,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,保障网络免受干扰、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,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、篡改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,及时处置系统漏洞、计算机病毒、网络攻击、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;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,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,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