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年9月6日晚,被不起诉人晋某与被害人边某酒后因生活琐事引发肢体冲突,晋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边某脸部,造成边某轻伤二级。日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发现,被不起诉人古某为晋某犯罪既遂提供了有力帮助,涉嫌共同犯罪,为确保公正司法,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。经查,晋某、古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鉴于晋某、古某系初犯,犯罪情节轻微,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,且自愿认罪认罚,另,晋某具有自首情节,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;古某系从犯,经公开听证,日土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。日土县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,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》,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《检察意见书》,建议对二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。接到检察意见书后,公安机关积极响应、迅速行动,向晋某、古某发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对二人分别做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决定。 下一步,日土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法能动履职,加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衔接,形成打击合力,在案件办理中充分彰显司法温度的同时,对违法犯罪者形成有效震慑,认真做好不起诉决定的“后半篇文章”,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在修复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,推动社会治理。